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31 19:32:55 阅读量: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不入罪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从《刑法》第264条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来看,我国一般只对盗窃罪既遂进行处罚,特定条件下才对盗窃未遂进行处罚。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未遂是否处罚,我们认为,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处罚。
(一 )、《解释》已明确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数额巨大的财物。2、珍贵文物。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不是所有盗窃未遂的情况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未遂才可以,“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和珍贵文物”实际上也是“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数额较大的未遂”只有符合“情节严重”时才能入罪。
(二)、数额较大的盗窃未遂不入罪,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认为没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纯粹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是情节显著轻微,没必要作为犯罪打击,毕竟从客观上而言,被害人没有失去财物,又未造成其他后果,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