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的认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12 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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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李文贤 )
当前,刑事申诉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出现“申诉难”和“申诉乱”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诉访不分离,其中检察机关诉访不分,导致部分申诉案件当做普通信访案件处理,申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普通信访案件当做申诉案件受理,导致最后无法依法结案;部分人“信访不信法”将本应该申诉渠道解决的问题通过一般信访渠道来反映,越级申诉、重复申诉、缠访缠诉的“申诉乱”。这就要求在受理材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着重审查,重点区分形式上表现为信访实际上是申诉的案件,或者形式上是申诉实际上是信访的事项,要严格区分处理。
要做到诉访分离,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明确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哪些申诉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哪些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符合什么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哪些情形的申诉不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要依法受理,防止出现入口不顺等问题。
明确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是否“诉讼终结”将刑事申诉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服诉讼终结刑事处理结论的申诉,主要包括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另一类是不服非诉讼终结刑事处理结论的申诉,主要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申诉,这一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申诉。按照对应的部门申诉可以分为五大类:
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
三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不服不立案决定的申诉,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以及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诉十五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申诉部门审查处理,其他理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由侦监科负责办理;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申诉。
四是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两种情形: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
五是由监所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形。三种情形: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不服死刑终审裁判尚未执行的申诉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
以上情形由刑事申诉部门受理之后,其中仅仅是不服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和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申诉由刑事申诉部门负责办理,其他情形由刑事申诉部门受理后及时依法移送其他对应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