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贪侦查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06 17:26:07 阅读量:

陕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 旭

反贪侦查,即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由于涉贪案件从发现到侦查终结过程之中, 侦查人员往往过分依赖口供,并且涉贪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身反侦查能力较高, 证据的收集难度高于普通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违法讯问、不当地使用拘传、超期羁押等现象依然存在。随着刑事诉讼民主化、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如何平衡反贪侦查中惩罚犯罪的追诉职能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成为了反贪侦查中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对于当前及以后反贪工作的健康科学发展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一、 规范和完善反贪侦查工作
首先,转变侦查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们现行的反贪侦查模式应该是由证到供。但是,从侦查活动的实践来看,我们反贪侦查模式总体上还是由供到证,这主要表现在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上。转换侦查模式,改变原来“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实行“由证到供”的新模式,这就需要反贪侦查人员转变侦查观念,树立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侦查价值观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侦查理念。
其次,进一步完善反贪工作考评制度。检察机关要全面实现对办案质量、安全、效率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评,防止地方检察机关只注重办案数量,轻视办案质量,忽视办案安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导向和评价作用,引导办案工作实现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减少和杜绝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
最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反贪业务基础管理水平。要按照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的要求,修改、扩充和完善适应反贪侦查工作需要的管理软件或模块,逐步实现办案工作的网上运行、计算机管理,从线索受理到侦查终结,对各个环节实行全程控制,通过现代的科学管理实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
二、提升侦查能力
首先,提高发现犯罪能力。惩治犯罪首先要发现犯罪。深入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规律和发案趋势,根据职务犯罪的关联性、行业性等特征,增强深挖意识,深挖细查,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提高讯问能力。反贪侦查工作在侦查模式上必须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不能片面地以讯问获取口供来突破案件,但这决不等于讯问工作不重要。提高讯问能力,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前提,即讯问必须依法、文明、安全进行。在此基础上,要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全面了解和把握全案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要提高心理对抗能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善于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把握好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时机,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相关问题。
最后,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能力。案件能否突破,关键在于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能力,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既要重视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也要重视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开展取证工作,要紧扣有无犯罪主观故意、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等关键环节来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而突破案件、证实犯罪。
三、加强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
一方面,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为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的反贪侦查活动提供了组织和法律保证。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监督,上级检察院要在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成效上,工作方法上进行监督,还要注重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监督,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止办案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业务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侦查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公诉部门负责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按照监督原理和提高贪污贿赂案件质量要求,完善侦、捕、诉配合制约机制,形成办案合力,监督纠正反贪侦查违法行为。
四、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首先,坚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功能就是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把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一方面要坚持全程录像。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多次询问的所有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从而保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体现客观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坚持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客观地把讯问的场景和过程实时录制下来。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地把每次讯问的整个过程记录下来,达到预期目的。
其次,坚持录音录像的程序规范性。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在录制程序、录制方法上应有的要求,包括如何反映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的场景、讯问的画面,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中断时如何处理等。防止因程序操作不够规范,影响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影响其法律效力。
最后,保证录音录像的客观真实性。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侦查人员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更不得伪造。只有客观真实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才能真实反映讯问过程,才能证明讯问的合法性,也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为掩盖违法办案行为而不对讯问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辑删改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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