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13 20:57:27 阅读量: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郑某某2013年11月在商州区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此后开始持卡消费。2014年夏季离开商州后开始疯狂消费衣服、化妆品等。至2014年12月15日共透支信用卡本金四万九千余万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该郑或是拒接电话、或是质疑透支一事、或是借口拖延,至2015年9月份,郑某某既未向发卡行申请延期还款,又未向发卡行归还透支款项。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郑某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上网追逃后,郑某某在朋友陪同下到其居住地派出所投案。投案当天的首次讯问中,郑某某谎称其涉案的信用卡早于2014年3、4月份借给一做生意的老乡用于资金周转,信用卡欠款一事其不知情,完全是老乡所为,企图蒙混过关。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在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郑某某在被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若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做出如实供述即可被认定自首情节,其量刑将可大幅降低。遗憾的是,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到案后的首次讯问中自以为是的编造谎言,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所以她的自首情节将难以认定。(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段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