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洛川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 引导正确侦查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25 16: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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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川县检察院反贪局组织干警学习《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言词证据决不能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否则,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将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另外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该“两个规定”的学习,促使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重证据、轻口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证据和时间的检验。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曹延桥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