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男子抢劫网友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24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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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张某,无聊时通过手机软件“陌陌”结识了一女子王某,通过花言巧语和几百元钱的消费准备与王某发生关系,但王某就是不从,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张某竟起意抢走王某的金项链。近日,榆阳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王某,并相约见面,王某先后花掉被告人张某几百元,后二人来到被告人住处,被告人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遭到王某拒绝。随后几日张某与王某多次联系,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诿,再后来便失去联系。
5月6日18时许,怀恨在心的张某将王某“陌陌”上的照片打印出来在榆阳区芹涧路附近张贴以此报复。
此时被刚好在附近买菜的王某遇见,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张某见王某脖子上戴条金项链,为了心里平衡,便将王某的金项链拽下,向南跑去,王某随即尾随其后,同时给自己丈夫郭某打电话说:“有人抢我项链。”
后张某逃进榆阳区芹涧路辛福家园小区保安室,并将门反锁。郭某来后翻窗跳进保安室将门打开,张某遂拿起房内一根钢管乱挥,在郭某身打了一钢管,后被郭某一脚踹倒,随即被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住。
经价格鉴定被抢金项链重13.73克,价值人民币3542.34元。金项链已退还被害人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抢夺他人财产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张王平艾金鹏 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