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检察院查办冯某某、刘某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侧记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7-07 07: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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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出击查渎职 服务大局促民生
一、基本案情
冯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任洛南县谢湾镇畜牧站官方兽医、副站长(主持工作)。
刘 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任洛南县谢湾镇畜牧站官方兽医、副站长。
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王某某(已判刑),自2003年起在洛南县辖区长期无证、无照从事牛皮、羊皮等动物皮张、收购、加工、出售活动。2011年5月份,王某某租住到洛南县谢湾镇董底村四组原猪场院落及房屋数间,购置了冰柜、铁锅等,先后在商洛市洛南县、商州区等地大量收购未经检疫的活体、死体牛、羊等动物及动物制品,加工炼制后将肉制品、油脂等在商洛市洛南县、商州区的餐饮、食品市场出售。2014年2月28日,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洛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9月5日,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洛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乡镇畜牧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畜产品和畜牧行政执法违章案件的调查及行政处理意见。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身为洛南县谢湾镇畜牧站副站长(主持工作)的冯某某未组织、安排该站工作人员到王某某在谢湾镇董底村四组原猪场从事牛皮、羊皮等动物生皮收购、加工、销售及牛、羊等动物宰杀的场所进行检查、摸排。2013年1月24日,谢湾镇畜牧站工作人员董某某,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该院内收购羊皮,即向时任谢湾镇畜牧站冯某某作了汇报。当日冯某某带领董某某和该站官方兽医刘某到猪场院内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冯某某、刘某仅对猪场院内存放的羊皮粗略查看后即离开现场,未对羊皮的来源及生产场地、设备进行严格细致地检查,未核查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未向周围群众及谢湾村村、组干部和村动物防疫员了解相关情况,未将检查的情况向镇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报告,后冯某某、刘某未对该场所进行回访、检查,导致王某某在场地内继续收购、加工、销售动物及其动物制品等,直到2014年2月27日王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发生。
二、 主要做法
2014年2月28日,我院反渎局干警获知:洛南县公安局在谢湾镇董底村四组原猪场院内发现大量病死牛、羊肉等动物产品的加工场所的“黑作坊”,涉案人员王某某案发时潜逃。我们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背后可能存在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在涉案人员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侦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经检察长批准后我们经过一个月的全面摸排,快速查明了洛南县谢湾镇畜牧站副站长冯某某、刘某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事实,经检察长决定,2014年8月15日依法对冯某某、刘某二人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2日,洛南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冯某某、刘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摸线索,全面排查责任
1、快速介入
在获知案件线索发现当日,我们即赶到王某某非法加工动物产品的“黑作坊”案发现场,初步了解了案情,并现场勘查、拍照、摄像,固定证据。同时建议洛南县公安局采取措施迅速抓捕逃犯,依法处置案发现场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动物产品。
2、搜集法规
全面搜集《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的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涉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全面学习、研读,掌握了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购买、运输、宰杀、加工、储藏、出售每个环节的法律规定,摸清了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及其各自职责,厘清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日常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程序、执法模式和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