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践行“三严三实”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6-23 23:34:34 阅读量:

       2014年3月9日,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三严三实”,这是继八项规定之后的一个新标杆,作为检察机关的每位执法干警更要在工作中,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勇于面对矛盾,依法化解矛盾。能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平安洛南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衡量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践行“三严三实”精神,把握好依法办案和矛盾化解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学习提高侦监干警自身业务素质
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渐完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新刑诉法的颁布和实行,给侦监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提出新的要求。随着全媒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得到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对检察工作更加关注,尤其对一些影响较大,涉案数额较多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更为关注。这就要求办案干警在依法办案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将案件的法律效果、舆论效果、社会效果纳入案件质量的考量范围。否则办案稍有差池,就有可能成为舆论评论的焦点,影响检察机关形象。例如该在办理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因为涉嫌数额巨大,储户存款相继到期,群众纷纷要求兑付,嫌疑人又无力兑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保持对严重经济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侦监部门加班加点审查案卷,询问嫌疑人,审查批捕时间仅用了三天,使案件不在检察机关贻误战机,保证了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良好效果。安抚群众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适用逮捕权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批准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如邻里,朋友、同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等,由办案干警,召集双方的代理人,进行和解,尽可能的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经济赔偿双方达成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案件,适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本院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盗窃一案时发现刘某某和赵某某属于朋友关系,刘某某因为一时经济紧张,趁赵某某熟睡之际盗窃赵某某10000元现金逃离。该案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事后刘某某立即发短信告知赵某某盗走其现金的事实,双方也有调解意愿。办案人员分别将嫌疑人刘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找来,通过耐心讲解司法知识,分析利害得失以及今后矛盾可能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最终嫌疑人刘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10000元现金,双方和解,检察机关构成犯罪、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充分发挥“捕前和解”的善意劝导,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办案思路,勇做当事人和解的推动者、监督者,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源头预防在源头。该案的快速办理,不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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