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07 16:12:09 阅读量:
因图便宜,小黄购买小周通过“债权转让”所获奔驰轿车,在使用不到半年时间,却被人“抢”走,钱财两空的小黄起诉小王,法官多次释明相关法律并居中调解,两个受害人最终达成协议,且都为自己的不懂法付出了代价。
2014年7月30日,张某某与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了融资租赁事项并用车辆设定抵押。其中,对车辆所有权约定为“在租赁到期日前,车辆始终是出租人(奔驰公司)财产,并且承租人(张某某)对于车辆不拥有所有权。”2014年8月4日,双方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交车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租赁到期日2017年8月20日,租金总额479625.84元,每期租金7745.94元。2014年9月4日,苏AD9J39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奔驰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6月25日,小周与陕西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转让苏AD9J39车辆于小周。2017年9月27日,小黄与小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小周将牌照为苏AD9J39车辆(行驶证记载车主为张某某)转让给(小黄),小周保证对上述车辆享有所有权,享有转让权利,保证该转让的合法性,承诺该转让的车辆不是盗抢、诈骗、套牌、改码、租赁及牵扯刑事案件的非法车辆,否则需退回所有的款项,并向支付债权购买金额的10%的违约金及利息补偿。小黄实际支付车款17万元,尚欠5000元未支付。2018年2月1日下午,小黄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该车在山阳县城某路口被一伙人强行开走,留下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知函”,说明因借款人张某某违反了与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之间贷款合同,现受委托进行催收,收回或留置贷款所购车辆。小周知道车辆被“抢”后,带人追寻未果。经报警处理,城关派出所认为该车系抵押车辆,有纠纷,不予受理,告知到法院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后双方协商未果小黄诉至法院。
因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且该车辆设定有抵押,小周是与陕西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取得车辆,其转让车辆给小黄时,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后被他人以催收借款为由强行开走,小黄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要求小周承担民事责任,小周以车辆被小黄控制时被抢要求返还车辆。因车辆被案外人强行“抢”走,原被告都实际是受害人,经承办法官数次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都对自己的过错有了认识,最终双方达成由小周返还小黄12.5万元车款的协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李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