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17 18:07:45 阅读量:
本网讯(王亚锋 赵磊 通讯员:张晨)8月17时9时,潼关县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彭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同时在潼关法院微博司法公开栏和陕西法院庭审直播网同步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潼关矿区交警中队组织民警旁听案件审判。
这是潼关县法院公开审理的首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彭某,2016年5月26日,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36.0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多次联系未果,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10月4日彭某被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彭某被取保候审。 彭某在近30分钟的庭审中,经过公诉人的举证、质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彭某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庭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一审判处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执法规范化、透明化的大形势下,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已成为常态化的执法行为,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后,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净化辖区道路通行环境成为公安交通民警的职责所在, 组织民警旁听案件的审判,一方面能够让民警在今后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注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规范化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的搜集整理、法律条文的适用等方面有所提升,提升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扩大影响范围,让广大群众能够重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全社会共同参与来抵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