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13 15:02:48 阅读量:
昨天上午,西安交警新城大队一名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出现在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作为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证人,他的口述将作为证言的一部分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2日7时许,天未全亮并伴随着大雨,犯罪嫌疑人任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陕AU501W的小型轿车上班途中,在行经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光巷丁字路口时,将正在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撞倒在地,任某随即拨打120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李某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并拨打122西安交警指挥中心热线报警。接警后,西安交警新城大队迅速出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任某驾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前,未减速停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事故中任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2017年5月8日,任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公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6月2日,西安公安新城分局将案件移交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其对任某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2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就任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来自西安市公交系统、出租车行业、社区群众等100余人出席庭审并旁听全过程。
上午10时整,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落下,这座上世纪90年代风格略显陈旧的法庭,瞬时间一片肃然,任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正式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对任某的犯罪过程进行叙述,并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死者诊断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图等七项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西安交警新城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任某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公诉人陈述的犯罪过程和提出的证据并无异议。随后,审判长当庭对任某做出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判决任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任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判处任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任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不会提起上诉。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是城市交通文明的基本要求,看似一起很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其背后体现出的,却是驾驶员对于生命的漠视。车辆本是一个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员如果过于“自信”注意力不集中,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不仅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自己还会付出财产、人身自由等惨痛的代价。
西安交警再次重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途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如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车让人”本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往往得不到广大驾驶员的重视。正是因为不重视,常年以来,这个法律意识逐渐在驾驶员心中被淡化,以至于这起悲剧的发生。今年5月以来,“车让人”文明交通活动的开展,就是要重新树立和强化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作为西安交警,我们有责任让大家认识到“车让人”的必要性,人行横道本应是行人的“生命线”,对“车让人”的无视,就是对生命的无视。
最后,西安交警提醒您,趁一切都来得及,趁不幸的交通事故还没有发生,趁悲剧没有再次上演,请从自我做起:步行时不闯灯,不横穿马路;驾车时,遇人行横道提前减速慢行,并且相互礼让。快加入进来吧,为我们的大西安交通文明建设尽自己的一份看似微薄却不可或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