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老人为小事反复上访3年 都是流言蜚语惹的祸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01 17:10:49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张易)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居住仅一河之隔的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罗某和陈某却因为一件事情反目成仇,三年不相往来。近日,在县林业局、城关镇包村工作队、县司法局派驻法律顾问共同努力下,化解了这场旷日持久的矛盾纠纷,让两家恢复了平静。

事情还得从20134月说起,正在家中休息的罗某忽然听到一阵呼叫声,跑出家门一看,只见自家的林扒起了火,村上的防火队正在扑救,幸好抢救及时,只烧毁了一部分林地。罗某找到村组干部查找失火原因,原来是邻居陈某在烧地边杂草时不小心引燃了罗某的林扒,而在此时,陈某也主动找到罗某及村上说明情况,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情节并不严重,又是过失行为,在村干部的调停下,陈某提出给罗某大儿子干活28天抵消赔偿责任,当时双方并无异议。

然而事情并不这么简单,20169月,罗某忽然找到村委会,说起20134月陈某烧毁自家林扒的事情,要求陈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了3年,加之涉及林业行政执法,于是村上将罗某反映的情况汇报给镇上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经过现场勘验、测量、调查了解情况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陈某过失烧毁林地一事为轻微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在事发后进行了补救,不适用继续追责的范畴,在经过多方考量后,林业部门作出不予处罚陈某的决定。

这一下子让罗某感觉自己吃了大亏,并胡思乱想,先后到村、镇、县级多个部门不断上访,扬言要为自己讨回公道,推翻林业部门所作的决定。镇村干部多次做工作但不奏效。20173月,县司法局向该村派驻了法律顾问,在进村走访的第一天,就接到了罗某的诉求。法律顾问耐心地听罗某讲完自己的遭遇,对他进行了安抚,并列举出相关法律法规现场说法,指出罗某反复上访的错误做法,并表示可以帮助罗某合理解决诉求。在法律顾问情、理、法相融的强大法治教育攻势下,罗某终于吐露出心扉,原来这么多年罗某一提到这件事就有村民对他进行耻笑,说他没用,不敢向陈某索要赔偿,还有些村民在他的背后指指点点,导致罗某每天精神恍惚,产生了抑郁情绪,于是走上了四处上访讨公道的路,目的就是要陈某当着村民的面给自己公开道歉,为自己挽回颜面。

了解到罗某的真实想法后,法律顾问立即向村上进行了汇报,村上找到陈某做工作,并转达了罗某的要求,陈某的思想也有顾虑,但是想到自己当年确实因为不小心造成罗某山林失火的事实,如果能够解开罗某的心结,重拾近在咫尺的邻里情,这样做也是值得的。

20174月,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召集下,林业干部、包村脱贫工作队、法律顾问以及部分村民来到村委会,公开处理这场纠纷。法律顾问借这个机会也给村民进行了《民法通则》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教育村民不传播流言蜚语,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通过现场以案说法,不仅抚平了罗某的心灵创伤,也教育了广大村民尊崇道德,遵守法律,避免传播流言蜚语给当事人带来精神困扰,引起不稳定因素的发生。陈某现场向罗某做了诚挚道歉,而罗某也选择了原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也做出不予追究陈某相关责任的决定,罗某表示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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