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28 23:00:46 阅读量:
“嘭!”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被告人冀某、崔某、黄某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准时开庭。4月25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刑庭在西安市警察培训学校对本案进行了庭审,二百余名培训的警官旁听了本次庭审过程。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想要通过贷款购买手机来套现,于是经朋友介绍联系了冀某,冀某又将黄某转介给了寇某(另案处理),寇某又将黄某介绍给了被害人王某。王某给黄某成功办理了手机分期贷款,并将手机变卖套现,但两人不想给冀某、寇某分介绍费,于是协商隐瞒这件事。之后王某却一直没有将手机变现款交给黄某,黄某一气之下将此事告知了冀某。冀某与寇某得知此事心生怨气,预谋将被害人王某诱骗出来进行报复。
10月30日下午17时,黄某按计划将王某骗至西安某电脑城楼下,之后,三人对王某进行了人身控制,又联系了另两名犯罪嫌疑人赶到现场,对王某进行威胁,并让王某拿着“黑中介”的纸牌进行拍照。接着,五人又强行将王某拉上面包车,带至某峪口内的河道处,威胁王某脱去衣服,举着事先打印有侮辱性语言的纸牌,对其拍裸照。之后又让王某裸体坐到河道内数十分钟,并对王某实施了多次殴打。在暴力的威胁下,王某被迫给黄某书写了一张5600元的借条和一张将手机等物押给黄某的押条,并给寇某书写了一张3000元的借条。第二天凌晨2时许,冀某等人又将王某带到一个招待所内继续控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几人再次使用暴力,威胁强迫王某书写了一张80000元的借条。下午13时左右,王某趁冀某等人不备,拦截一辆警车报警,被告人黄某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冀某、崔某、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事实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有人认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对三名被告人就本案的情节进行了讯问、发问。接着,公诉人就本案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共三组证据,三名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就上述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公诉人就质证意见进行了答辩。因该案案情复杂,庭审持续三个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庭后,主审法官与在座旁听的警官就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相关罪名的区别、讯问方式与技巧、证据的及时固定与提取、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据中的地位及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也愈来愈得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认可。西安市警察培训学校作为西安市公安系统唯一一家警官晋级培训的机构,在教育培训的实践中,深感侦查理论的局限与不足,需要真实案例来验证侦查阶段所取证据的有效性。应该校邀请,长安区法院刑庭从众多刑事案件中挑选出证据有缺陷和瑕疵的典型案件在该校公开开庭。通过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就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剖析辩论,旁听的二百余名警官深受触动。
作者: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何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