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拟规定开业及婚丧嫁娶等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22 08:10:32 阅读量:

 

  东方IC供图

  婚礼节庆时,大家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来增添喜庆气氛,可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对空气质量有不小的影响。昨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5月10日前您可反馈意见和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50米内

  禁止销售燃放

  《条例》明确规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及长安区的韦曲、郭杜街道,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禁止或限制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需要对禁燃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除禁止销售和禁燃区域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及其50米距离范围内,同样禁止销售、燃放。

  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农历除夕前五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这些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燃。农历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1时。

  举行焰火晚会要提前申请

  否则最高罚5万

  空气污染二级以上预警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确因重大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等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方案进行。 若未经许可,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并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公安机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布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取得市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月10日前

  您可反馈意见和建议

  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确定。禁止销售、燃放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在禁燃区域和时间内,开工、开业、婚丧嫁娶等,可使用电子炮等替代。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空气污染二级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西安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为顾客提供代购、运输烟花爆竹服务。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提前书面告知举办婚礼的顾客禁燃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对在其“三包”责任区内的燃放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告。酒店、宾馆经营者若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月10日前,您可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发送传真至86788348反馈意见和建议。

  新闻链接

  立法听证会即将召开

  5月5日前可报名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即将召开,西安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征集12名听证陈述人、10名旁听人,市民5月5日前可报名。

  报名者可登录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填写报名表,发送至法制办专用邮箱xafzbfgc@163.com或传真至029-86788348。需要注意的是,报名听证陈述人的,要表明自己的观点;报名旁听人的注明“旁听”。市法制办将按报名顺序及所持不同观点人数相当的原则确定。

  本组稿件由记者郭欣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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