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02 23:37:57 阅读量:
2015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董某驾驶陕E0395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大荔县沿31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埝桥镇北高迁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将同向原告王某无证驾驶的奔马牌电动三轮车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共住院20余天,花去医疗费7605.65元。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董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责任。后原告家属多次找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找到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援助中心接到案情后,随即指派有丰富诉讼经验的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灵律师为其进行法律援助。
王主任接受指派后,亲自去医院看望了当事人,并向原告详细了解了案情,随后帮原告代写了诉状诉至大荔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王律师运用证据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人民币19465.65元,被告董某赔偿原告王某评估费300元。判决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王律师做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大荔县司法局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