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城区交警开展“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宣传活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16 15:24:08 阅读量:

  9月15日,潼关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陈建文正在向过往群众散发“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宣传资料,提醒人人要遵守交通法规,摩托车(电瓶车)驾驶人安全行驶、戴安全头盔等。


 
城区中队民警陈建文讲解直击摩托车(电瓶车)事故现场案例:
2014年12月30日18时,太要镇老虎城村路段,某XX驾驶一无牌摩托车未按规定让行与某YY驾驶一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某XX(未佩戴安全头盔)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5月9日15时,金城大道一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重伤。8月8日,东桐峪一生产线路段,摩托车与电动大货车相撞......。8月12日,在潼洛公路路段,无牌摩托车因逆行与电动一小轿车相撞,摩托车主(未佩戴安全头盔)重伤。8月29日,在工业园区路段,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9月4日10时,城关镇上屯村路段,某XX驾驶一鄂C牌小轿车未按规定让行与某YY驾驶一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了某YY重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城区中队民警陈建文告诫摩托车(电瓶车)驾驶员,“平安出行”是我们共同心愿,也是家人的期盼,珍爱生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不要驾乘无牌无证、报废摩托车。驾驶摩托车做到不超速、不超载,靠右行驶、不逆行;不闯灯越线、不占道行驶:不酒后驾驶;不参与飙车;不疲劳驾驶。驾乘摩托车要戴好头盔,摩托车头盔能吸收碰撞能量、抵挡硬物撞击,发生事故时能有效保护驾驶人头部。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效的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按规定购置保险。根据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七十二条和道路通行第五十一条,未满16周岁禁止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不得载人,成年驾驶摩托车时不得载两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为保证您的安全,请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不要上路行驶。驾驶员行驶时请遵守交通规则。
据了解,城区中队民警散发“直击摩托车(电瓶车)事故现场、致广大摩托车驾驶员朋友的一封信”等600份,积极营造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携起手来、相互监督、共同努力,增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汤朗武 张新庆)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