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午,西安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白某让、白某、姚某斌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由刑事审判庭法官任洁担任审判长。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西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白某让在沣东新城某停车场内设置非法加油点,使用黄色塑料罐储存汽油,并私自改装车辆作为流动加油车。同时,白某让雇佣被告白某、姚某斌在该停车场内对外非法销售汽(柴)油。经安全评估,白某让在其停车场内设置的加油点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让、白某、姚某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非法从事汽(柴)油储存、销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白某让、白某、姚某斌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庭审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深感愧疚,当庭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作者:张芸祎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