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多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谋取非法利益,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使国家财产遭受了损失。最终获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另外,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以及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为了快捷谋取钱财而走上犯罪道路,偷“电网”必触“法网”;从事收购行业人员,对收购情况要如实登记,查明物品凭证,问清物品来源,拒收来路不明的物品,切莫花钱买“罪”,决不能贪图小利而进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为不法分子销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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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大家如果发现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可以及时拨打公安部门110或电力部门95598进行举报,对检举有效、协助现场侦查的检举人,有关部门还会给予一定奖励。
作者:贺瑞兴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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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