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11-29 14:22:51 阅读量:
检察机关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已经成功办理了很多起会益诉讼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经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提到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尽管如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问题社会各界的看法还不一致。为此,本文将着重研究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适当地位问题。
从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领域的声音可以归纳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认识大概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法律监督者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赋子监督职能的监督机关,所以检察机关提超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延伸。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把检察机关当成了一个程序上的主体,一个诉讼程序上的监督者,不能体现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实体利益上的职能和地位。
第二种观点:公益代表人说。这种观点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观点虽然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代表者,但是这种观点有两点缺陷:一 是不能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或者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机关的监督联能;二是不能和其他的代表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很好的区分开来。
第三种观点:原告人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地位处于原告人一方,等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身份,享有和普通的民事诉论原告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种观点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是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实际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本身却不享有任何的实际利益,也不承担实际的败诉义务,公益诉讼中的诉讼的是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普通的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是形式,上相似,实际上的实体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
第四种观点:公诉人说。这种观点认 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公诉人,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所处的地位相同。结合上述几种观点,及笔者自己的法律理论及实践知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该定义为公诉人的地位更为合适。
一、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更能体现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的职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光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更体现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定义为公诉人的地位更能中立的对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能更方便的发现问题,一出建议,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二、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更能切合实际的反应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检察机关只是代为起诉,诉请保护国家和社会实体的权利义务,对起诉所保护的利益没有完全的处分权,也没有义务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实体上的义务。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代表和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能在形式上符合诉讼程序的一般形式。程序上与原告相似,享有原告的大部分诉讼权利也许履行大部分的诉讼文务,需遵守一般的庭审程序。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中公诉人似原告,却又不完全等同于原告,不仅表现为实体权利的有无和是否有权处分上,也表现为部分诉讼程序的不同,如检察机关不能被反诉等。
四、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更能体现检察机关是作为司法机关在履行职务行为。就像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的整个过程都是履行自己的职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