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1 14:50:09 阅读量:
男子购买装修材料欠下款项,不但不及时还钱,而且在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前去催款时动手打人,在法律面前终服软。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斌清偿原告三原中大商贸有限公司装修材料货款590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装修材料经营,在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本人和被告的委托人秦宝先后五次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共计货款5906元,当时被告未予给付装修材料货款,被告本人和被告的委托人秦宝均在原告的销售清单签字予以认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2月原告处的销售人员以及司机又前往被告住处要求其支付欠款,被告不但不还,还将前去催款的人员打伤,导致销售人员住院。另有其他13份销售清单共计4769.5,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本人和被告的委托人秦宝先后五次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共计5906元,有原告的销售清单为证,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其余13份销售清单共计4769.5元货款的证据,当庭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该装修材料款系被告本人所欠,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余4769.5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吕鑫 王景峰 编辑:田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