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07 15:13:20 阅读量:
张某某原任兴平市赵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7月,向同村的杨某某借款30000元。2014年底,归还了22000元,剩余8000元,杨某某多次索要,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杨某某向兴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张某某偿还杨某某8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杨某某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张某某来法院,劝导尽快履行生效判决,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且态度蛮横。
作者:李军委 编辑:张阿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