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水千山只等闲——记一场在秦岭山中跋山涉水的送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29 09:09:31 阅读量:

 送达难一直以来都是难题!

万水千山只等闲——记一场在秦岭山中跋山涉水的送达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件颇具困难的工作。可能很多当事人都不理解,觉得不过就是像送快递一般,又有什么难的呢?殊不知,由于很多当事人畏惧诉讼心态的存在,刻意规避法官的送达,或者有的当事人住址偏远,送达要翻山越岭,费时费力,这些都导致送达难成为法院工作中诸多难题之一。前两天,石泉法院饶峰法庭的法官们在送达一件案件的过程中,就充分体验了送达的困难。

 

万水千山只等闲——记一场在秦岭山中跋山涉水的送达

这是一件债务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但涉案标的较大,被告一直避而不见,规避法院送达,且家住在秦岭深处的两河镇兴平村。该村位于地处偏僻、交通困难的秦岭南麓,路程偏远。虽然法院可以采取邮寄或到被告家中留置送达的方式,无须直接将诉讼文书送到被告手中,届时被告不到庭亦可缺席审理,但这样不利于审判之后的执行工作。因此,办案法官想尽办法,得知了被告人回到家中后,立即从饶峰法庭出发,在崎岖的盘山沿江公路上驱车五十多公里,来到了兴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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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们发现,兴坪村和公路间,还隔着一条堰坪河河水因为前不久的降雨变得宽阔湍急,并且河中乱石嶙峋,想过河就必须加大油门驱车涉水。这么做对于底盘不高的警车来说,随时有底盘受损,车辆抛锚过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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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了抓住这难得的送达时机,法官驱车沿河找寻数公里后,从一个河水较缓的浅滩涉水过河。在送达途中,还发生这么一件趣事。当法官过河之后不久,却发现警车的车牌不见了。警用车辆的牌照管理比民用车辆严格许多,这可是一件大事,大家立即分析车牌是何时遗失的,经过回忆和分析,判断车牌应该是在涉水过河的时候,由于河底碎石的颠簸剐蹭,以及河水冲刷拦阻,掉在河中。

为了在第一时间找回遗失的车牌,法官们又驱车再度来到渡河的地段,赤脚在河水中反复查找。虽然近期气温已经升高,但在秦岭山中仍然寒冷,不少村民还穿着冬天的袄子,没膝的河水冰冷刺骨,有些地方还十分幽深,河中的碎石更是如同锥子一般扎得人钻心的痛。但是为了确保警车牌照不被遗失,法官干警们在河中搜寻半小时后,终于找到了被河沙掩盖的车牌,这才带着一身的疲惫,继续去完成送达。

万水千山只等闲——记一场在秦岭山中跋山涉水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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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之后,再徒步翻过两个山头,才找到当事人家中,将有关材料送到当事人手中。而法官高高挽起的裤腿,到了被告家中,都忘记放下。

万水千山只等闲——记一场在秦岭山中跋山涉水的送达

在偏远地区为了一个案子的送达爬山涉水,越岭渡河,有时还要徒步在深山老林中穿梭,在山涧溪流中跋涉,着实可谓艰难困苦。然而对驻守在秦岭山中饶峰法庭的法官干警来说,却如家常便饭一般。不是他们不怕苦不怕累,而是他们明白,自己的肩头担负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渴求,担负着党和人民对法官的期盼!

万水千山只等闲——记一场在秦岭山中跋山涉水的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阻挠法院送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向送达人员隐瞒自己的身份妨害送达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以辱骂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送达人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作者:牟道彬 姜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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