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04 21:23:58 阅读量:
在土地出租期间遇到拆迁,对承租人损失应当怎么办?4月2日,山阳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某单位向原告某驾校赔偿各项损失并退还剩余租金共计230万元。
2015年3月,某单位和某驾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某驾校承租某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划拨土地16.5亩,用于建设驾校考试场地,租赁期限5年,年租金8万元。某驾校投入资金,开展了垫方、围墙、钢构楼等项建设。2016年12月,某单位发出通知,称“双方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现立即终止,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收回场地,随后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不久,县政府发出通告,拟对县城某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某驾校承租土地在拆迁范围内。
某驾校认为,租赁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自己已投入大笔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损失某单位应该赔偿,经协商未果,遂起诉。在诉讼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某驾校损失进行核算,因数额存在分歧,经某驾校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司法鉴定。在鉴定意见做出后,某单位在调解时做出让步,同意将政府拟付拆迁费230万元全额赔付给某驾校,作为赔偿,并由某单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律链接:在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债务抵销或免除等法定情形或有约定事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无效应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某单位发出的通知无法产生终止合同的法律效果,且应当向某驾校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供稿人:李晴 整理:王亚锋 刘庆民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