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30 17:05:10 阅读量:
韩城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陕EH65XX号(伪造的车牌)小型轿车沿韩城市新城区韩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韩城矿物局新区锅炉房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卫某某驾驶的陕EVF5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91.52mg/100ml。经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程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醉酒驾驶的标准为,驾驶员的的血醇浓度等于或者大于80mg/100m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处以刑罚。(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王亚锋 赵磊 韩城法院供稿)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