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白水法院:担保人代为还款 依法追偿获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18 15:54:11 阅读量:

  仗义为朋友作担保人,结果朋友借钱后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查某某对其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息46300元。
  郭某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2月10日分别从李芳处借款20000元、从康利处借款10000元,2016年2月4日从周某处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一年、一年和半年,年利率均为1.8%,原告查某某为该三笔借款进行了担保。期满后,被告郭某未按时向债权人偿还该三笔借款。原告分三次分别向李芳偿还被告所借款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3600元,向康利偿还被告所借款的本金10000元及利息1800元,向周某偿还被告所借款的本金10000元及利息900元,本息共计463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该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查某某作为被告郭某的借款保证人,对被告郭某在李芳、康利、周某处的借款中承担了46300元的保证清偿责任后,其具有向被告对所清偿款项的追偿权,被告郭某应向原告支付其所承担保证清偿责任的借款本息46300元,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支付原告查某某对其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息46300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为他人作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并且要约定好承担何种保证方式。因为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就需要担保热连带还款。此外,担保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人名为化名)
  (王亚锋 赵磊 白水县人民法院:付蒙姣)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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