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11 10:02:15 阅读量:
张某某初中毕业后,四处游荡,不务正业,一次偶尔机会,沾染上毒品。2013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他不思悔改,在毒品和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黄某某出售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陕西兴平法院:李军委)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