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县人民法院审结凤县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31 18:34:45 阅读量:

 凤县人民法院依托凤县“236”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来访群众免费提供诉前辅导,指导当事人采取便捷方式维权。日前凤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此方式3天审结了凤县历史上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通过司法服务实体经济,立足岗位实现追赶超越,赢得了当事双方的信赖和认可。

    2017718日,立案庭员额法官白晓军在凤县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坐班接访期间,某贷款公司咨询诉讼事宜。该贷款公司分三期向某商贸公司贷款50万元,每期贷款6个月,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商贸公司以其所有的3套门面房作为抵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未能依约归还借款。经诉前辅导,打消了其诉讼意图,建议其按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提出申请。

该贷款公司于次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立案庭立即约谈商贸公司负责人,其表示鉴于目前的现实情况,拍卖房屋能缓解当前偿债能力不足的问题。凤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与商贸公司的借款事实清楚,抵押权设定意思表示真实,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实现抵押权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于721日作出了准予对抵押的3套门面房依法拍卖变价的裁定,贷款公司对所得款项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20131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的特别程序,该案是凤县法院就此类案件作出的首例准许裁决。本案承办法官白晓军介绍说,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如今,申请人可通过非诉程序申请, 30日内结案,一审终审,极大地节省了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人力成本,切实降低了抵押权人维权成本。同时,白法官也特别强调,并非所有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适合特别程序。如果对借款关系及事实存在争议,法院会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作者:白晓军 侯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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