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24 15:46:56 阅读量:
养狗防贼是农村人的习惯做法,但养狗管理不善需承担责任。近日,该院审理一起饲养狗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狗主人赔偿路人1500余元医疗费等损失,案件圆满结束。
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原告梁某知道被告王某家饲养有狗。2016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原告经过被告家建房临时堆放材料的小房旁时被被告家拴养的狗咬伤。被告将原告送往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告为原告支付了5支狂犬疫苗医疗费245元,原告支付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医疗费1863元、处理伤口医疗费123.10元。 6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审理中,被告以其所养的狗有犬养证、系拴养,专门防贼为由拒不赔偿。
该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是,原告明知被告家饲养有狗,被告家当时正在建房,原告路过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防范义务,未注意狗拴的位置,未请求被告及现场工人进行保护而盲目通过,自身有较大过失,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虽持有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狗也是拴养,但被告并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原告梁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2631.10元,由被告王某赔偿1578.66元,案件已执行完毕。(陕西洋县法院 陈宝雄 尚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