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5 15:32:46 阅读量:

 原告:何新印,男,19589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富平县杜村镇城上远映巷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钊辉,男,198412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14,系原告何新印之子。

被告:常营,男,197112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郑家村一组村民,住该组

被告:王静,女,19714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郑家村一组村民,住该组。

原告何新印与被告常营、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何新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20141130日向原告借款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止);2、判令被告归还201412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1130日,被告常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412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第一笔借款,被告仅在2016421日偿还利息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营欠原告何新印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共计130000元,双方予以确认;

二、被告常营自愿从20183月起每月28日前返还原告何新印5000元,直到全部清偿为止。

三、被告王静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550元,由被告常营、被告王静负担,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杰

 审判员:王香妮

 人民陪审员:张合运

 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盛普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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