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贼窜入咸阳技术开锁入户盗窃 查出漏罪数罪并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27 10:40:34 阅读量:

 

男子“手艺”好,多次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大量财物。427日,陕西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717,被告人刘强伙同张涛、周鑫(以上两人已判刑)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三原县阳光小区东单元402室房门,盗走三星牌液晶电视一台、组装电脑一台、带坠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被套一条,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620元;20127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强伙同张涛、周鑫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三原县城关镇田园小区东单元二楼东户房门,盗走现金12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银镯子一对、银锁一把、芙蓉王牌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一条、黑色组装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400元;2012828,被告人刘强伙同张涛、周鑫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三原县西关福乐小区3号楼西单元六楼西户房门,盗走人民币6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80元。

另查明,2013412,被告人刘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91被告人刘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伙同周鑫、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强与周鑫、张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刘强与其他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入户实施盗窃,赃款共同分享,故被告人刘强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与其他人作用相当,故被告人刘强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强多次并入户实施盗窃, 且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在刑期未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刘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支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咸阳市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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