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男子偷走价值18万元推土机等 监守自盗被判刑 !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01 16:50:44 阅读量:

一陕北农民为催要欠款和拖欠的工资,一气之下监守自盗,利用担任门卫的便利任性维权,偷走公司价值18万元的推土机和装载机,他也因此身陷囹圄。

 

“我为我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我接受法律的惩罚。”被告人惠某,一位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陕北农民,在接到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后,终于认识到一时的不理智竟会给自己及家人带来无尽的悔恨与遗憾!

事件回放

被告人惠某因与宏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存在16万元的工程款纠纷,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未果。

后经两人协商,惠某于2015年8月开始在宏宇公司上班,负责公司门卫工作。

数月后,李某不仅仍未向惠某偿还欠款,还拖欠了惠某在此期间的工资。

2016年1月25日,惠某按耐不住讨债未果的愤慨,利用独自看门之机,将停放在宏宇公司院内的一台推土机和一台装载机(经价格鉴定共计价值18.4万元)拉运至其陕北老家,并将装载机用于抵押借款。

次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惠某被抓获后,民警将涉案的推土机及装载机追回并发还宏宇公司,宏宇公司也提交了对惠某予以谅解的书面意见。

 

法院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据上述查明事实认为:

被告人惠某在将涉案公司财产控制占有后明确表示在李某还款前其不愿归还,且已将装载机抵押于他人。

据此,惠某对涉案财产占有意愿明显,处置方式足以导致财产权属发生变更,其转移公司财产亦不属法定留置权利。

基于以上认定,惠某作为公司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被告人惠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实施相关行为系因确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且已获被害单位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寄语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债权人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应以偏激的方式维权。

本案中,惠某为催要欠款而侵占他人财产,最终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可谓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应切记:索债须依法,维权莫任性。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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