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被告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28 17:39:34 阅读量:

 案情:

被告韩某于2016年1月21日借原告5万元,写有借条,口头约定年利率9600元,2017年元月4日,原告得知被告有一笔分地款到账随于2017年1月14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付清本金5万元,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申请诉讼保全被告62000元。

被告收到诉状后答辩称,我借原告5万元是事实,口头约定每年付次利息9600元是事实,这些款项时间一到愿意付清,但诉讼费不应由我承担,因为我没有违约,按口头约定2017年1月21日还款日才到期,2017年1月14日原告已诉讼,故我没有违约,我愿意还款付息,但我是履行合同,而不是败诉方,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答辩称,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因为我和被告约定月息2分,其中4万元年利息9600元,还有1万元没有利息,2015年的年利息96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被告在2016年8月份才让其父亲还了2015年利息9600元,已有一次违约行为。本次诉讼虽早点,被告答辩时还款日已到期,等到法院开庭后出判决肯定过期,还要付过期的利息。我诉讼是被告借款不还造成的,被告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400元。

  法律规定:

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依据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写有借条,并署名借款日期着,口头约定月息2分,每年清息一次,被告往年实际也是这样履行的。原告在还款日7日前诉讼,系借款合同未到期,法院本不应受理,因借款合同上未写还款日,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但此案实际情况是法院从2017年1月14日立案,到分案,到发应诉通知等,被告答辩时已是2017年1月22日,还款日到期,故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已消失。因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并愿意还清本息,双方争议的仅仅是1400元诉讼费、保全费,本案不宜生硬判决,而应调和,经主审法官一再调解,最终双方都同意主办法官意见,由原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付清本金及利息。

此案告诉原告,诉讼费不一定都是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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