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18 15:47:55 阅读量:
新店开业是件高兴的事,店家一般都会在开业庆典期间燃放鞭炮来烘托气氛,讨个吉祥。太白县某饭店在开业庆典期间,也燃放了近10万响的鞭炮,哪成想这鞭炮没有讨来吉祥,反而给自己带来麻烦。鞭炮意外的炸伤了路人李某的眼睛,造成八级伤残,最终被太白县法院判令赔偿伤者5.7万元。
案件回放
2015年1月,胡某在太白县城开办的某饭店开业,开业庆典当天,胡某在太白某超市购买了6箱礼炮,4箱彩烟,10盘一万响的鞭炮,并请超市的邬某负责在庆典现场燃放。由于该饭店地处县城中心地带,为了防止发生意外,胡某还特意安排几个人阻挡行人,以免炸伤。庆典开始,鞭炮随即被点燃,但是一枚鞭炮居然飞出三十多米远,并将在路边看热闹的李某的左眼炸伤。意外发生后,胡某当即派人将李某送往县医院,后由于病情恶化,李某又转至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的左眼为钝挫伤,并有左眼玻璃体积血、继发性青光眼外伤性扩瞳症、视网膜挫伤和脉络膜裂伤,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李某的眼伤已构成八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一纸诉状将胡某诉诸太白县法院,要求胡某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太白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胡某的饭店开业庆祝,邀请锣鼓队等表演节目并燃放鞭炮助兴,原告李某站在路边台阶上观看节目,被燃放的花炮将炸伤左眼。李某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八天后,转至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一天。在此之后,李某又陆续在门诊治疗多次,先后花费住院费、门诊费等共计9897.43元。按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认定李某的伤残赔偿金为47592元,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为10240元,并考虑到李某的受伤部位是眼睛,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元,法院最后认定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为71729.43元。由于胡某在开业放炮时安排人员阻挡行人,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且原告李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身安全具有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胡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太白县法院判决胡某赔偿李某80%的费用即57383.54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太白县法院法官李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燃放鞭炮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会对周边不特定人或者物形成危险。开业庆典如需燃放鞭炮,组织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危险发生。本案中胡某虽然采取了安全措施,但是措施不到位,致使李某受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在各类庆典中尽量不燃放鞭炮,如需燃放鞭炮,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伤人损物的事件发生。
(宝鸡市太白县法院 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