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09 15:43:46 阅读量:
8月9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鑫伙同梁峰、张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刑罚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据查:2012年7月被告人张鑫伙同梁峰(在逃)、张瑞(另案)三人驾驶租来的小车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作案三次在三原县城三个小区分别打开三家房门,盗走三星牌液晶电视一台、组装电脑两台、带坠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被套一条。金耳环一对、银镯子一对、银锁一把、芙蓉王牌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020元。盗走现金15000元。同年8月28日,三人驾驶租来的小车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一房门,盗走现金6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80元。
以上被告人张鑫参与入室盗窃四宗,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1100元。
另查,2014年被告人张鑫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1月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押解回三原县,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鑫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有漏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三原法院徐微娜 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