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男子盗窃食盐97袋 获刑十月并处罚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22 13:48:37 阅读量:

        6月21日,咸阳市永寿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王通发现永寿县永太镇政府东边一个空院子西侧最边的房间内堆放有一堆盐。于2016年1月9日晚23时许驾驶陕AN471五菱之光面包车到达放盐的房门口,用一把钳子将房门的明锁拧开,盗窃食盐97袋,并将所盗窃食盐藏匿在家中。经永寿县盐业局核定,所盗食盐每袋103元,共计价值9991元。被告人所盗食盐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食盐价值9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鉴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陕西永寿法院   王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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