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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寿法院:超速行驶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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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4-21 19:29:23
信息简介: 4月21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二强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9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王二强驾驶陕A8683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约为74KM/H,限速40)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89KM+58M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