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由谁来返还彩礼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8-11 11:08:17 阅读量:

者: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张芳

【要点提示】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婚约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3)汉台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3日)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诉称,2010年11月8日,被告李某、楚某向其借款5.6万元,并亲手执笔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其多次向被告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只好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借条是其本人所写,但事情并非单纯借贷关系。2010年底,原告妻子到被告家托被告给其儿子介绍对象,后几经周折被告通过邻村一人给原告儿子介绍一四川籍女子阿某某。原告一家看到该女子后都满意,也都同意该女子要求给她5.6万元彩礼。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将5万余元彩礼带到被告家,并叫被告担保此事。被告本不同意,但因被告当天喝了酒,又在原告妻子再三催促下糊里糊涂地按原告夫妻的要求写了该借条,谁也没料到这个川籍女子是骗婚的,拿了钱就跑了。被告儿子也被骗走近5万元。被告确实没用这笔钱,没有理由偿还原告所诉请的5.6万元。
被告楚某辩称,我同丈夫好心给原告儿子介绍对象,现如今自己儿子也被骗了近5万元彩礼,自己一家也是受害人。都是骗婚的把钱拿走了,希望能将骗婚的抓到,这样钱也能归还原告一家。被告夫妇没有理由也没有能力给原告还5.6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男)与被告李某(男)、楚某(女)系汉台区同镇农民,因故相熟。2010年10月一天,原告家人与被告楚某偶遇时谈及给原告儿子介绍对象事宜。被告楚某将此事告知其新过门的儿媳拉某某(四川喜德县彝族农民)后,拉某某提出自己表妹阿某某(四川冕宁县彝族农民)尚未婚嫁。被告李某、楚某遂告知原告家人,并安排原告一家与被告阿某某见面。嗣后,原告一家对被告阿某某表示满意,并初步同意阿某某提出要给其家人5.6万元安家费的要求。2010年11月8日在被告李某家中,原告因未见过阿某某家人,便提出让被告李某书写5.6万元的借条来担保此事。被告李某在清点完5.6万元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袁某现金5.6万元,伍万陆仟元整,具借人:李某、楚某。并在借条两处加盖李某私人印章,借款人签名均为李某所签。被告楚某在场未提出异议。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楚某、拉某某、阿某某及楚某之子李某甲一同在镇邮政储蓄银行以拉某某名义将5万元汇至四川省喜德县其胞兄拉某某甲名下账户,其余6000元被告李某、楚某自行留存。被告阿某某随后在原告家生活约一周时间左右,以同被告拉某某一起到镇上给老家邮寄物品为由外出后下落不明。原告经寻找未果,遂以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楚某给付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诉讼中为查清事实,法院依职权公告通知拉某某、拉某某甲、阿某某参与诉讼。
另查明,汇入被告拉某某甲名下5万元由拉某某甲随后在四川省喜德县邮政银行ATM机分12次提现。
再查明,被告李某、楚某之子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拉某某谈婚,后两家人在四川省喜德县城一饭店见面订婚,并于2010年10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拉某某同阿某某出走后,被告李某一家寻找未果,曾于2010年12月14日向派出所报案称被拉某某骗取彩礼5.4万元。案情经公安汉台分局研究后认为拉某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所使用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认定婚姻诈骗要件不足,故未予立案侦查。另派出所未接到原告袁某报警记录。
【审判】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5.6万元现金是否为借款以及四被告在原告5.6万元给付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5.6万元现金问题。通过业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为其子物色对象过程中,被告李某、楚某及其儿媳拉某某介绍的谈婚对象阿某某提出需要5.6万元安家费,原告为促成儿子婚事而同意给付。故该5.6万元应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彩礼性质,本案案由宜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持有李某出具的5.6万元借条要求返还借款,仅有形式要件,无借款之实,故对其返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行为性质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本案所涉5.6万元作为原告商谈其子婚事过程中所给付的彩礼,因被告阿某某最终并未与原告之子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其应该在收取的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返还。被告拉某某以阿某某亲属身份作为谈婚过程的介绍人之一,且鉴于彩礼款项汇至其兄被告拉某某甲账户,并由拉某某甲取现这一事实,故应由被告拉某某、拉某某甲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李某、楚某作为介绍人为实现通过促成婚事获取介绍费6000元的目的,在未对阿某某家庭真实情况有足够了解情况下,便以自己给付儿媳拉某某父母5.4万元后双方登记结婚的陈述以及书写借据的方式增进原告信任。在基于原告信任管控5.6万元后,又草率将其中5万元转移由阿某某占有致使原告人财两空,未尽到因其先行行为而负有的善意管理人注意义务,故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其通过介绍对象借机获利亦属不当,所占有6000元应予返还。另根据婚姻自由的法律精神,婚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原告袁某为促成其子婚事,在对阿某某个人及家庭情况未充分了解下,便急于以给付大额彩礼为代价敲定结婚事宜,疏于注意,应对自身彩礼损失承担相应风险。遂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某某、拉某某、拉某某甲返还原告袁某彩礼5万元。二、被告李某、楚某对上述5万元按30%比例即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李某、楚某给付后有权向被告阿某某、拉某某、拉某某甲追偿)。三、被告李某、楚某返还占有原告的600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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