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5-05-04 15:12:55 阅读量:
人民网北京5月4日电 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今年4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应运而生,新的立案登记制已经于5月1号在部分省市试点施行。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立案中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组石东弘介绍,截至2015年4月20日,四中院接待人次1638人,累计收取立案材料并开具材料收据的548件,立案458件,截至目前为止,无立案信访,闹访情况发生。立案登记制的落实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一是缩短了立案周期,二是对解决“立案难”问题有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
立案登记制中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在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就是简单的登记手续,无需任何立案审查,即可立案。二是存在滥诉现象。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滥用政府信息权,诉权,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又以相同相类似的诉讼请求,反复提起诉讼。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浪费。三是存在立案数量增加,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四是对四中院的管辖范围认识有误。误以为跨行政区划是全国范围内的跨区划管辖;误以为四中院管辖所有的行政案件;误以为四中院管辖所有的冤假错案。
避免滥诉现象两举措
在滥诉规制举措方面,设计诚信诉讼承诺书,要求当事人立案阶段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对其进行警示和督促,以保证诚信诉讼。
此外还建立滥诉人员清单,对于起诉缺乏诉的利益,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起诉人,滥用诉权引起程序空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并被多次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列入滥诉人员清单。对他们提起的诉讼,应当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不适用先行立案的登记制度。
建立诉前协调机制
针对立案登记后,立案数量增加等的问题,我们提出诉前分流的解决机制,拟通过人民组织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开展案件分流化解,针对行政案件,建立诉前协调机制。对采用司法程序难以解决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利益问题的案件,注意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资源及手段等优势,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加以化解。(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