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12-12 11:36:03 阅读量:
原告倪小雪(化名)长期为各建筑工地供应沙子、石子,以此谋生。2011年被告中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化名)在黄陵县设立项目部,被告高宝宝(化名)承包了该公司的职工食堂修建,需要石子料。被告找到原告商议价格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并运送石料,每次现金结算。自2011年6月份起,高宝宝声称资金短缺,需要拖欠原告石料费用,并承诺短期支付。2011年10月30日,原被告结算石料费用为36608元,并出具欠条,口头约定2011年12月底付清,并加盖中原集团项目部的公章予以确认。之后倪小雪多次找中原公司和高宝宝索要欠款,二被告相互推诿,至今分文未付,倪小雪无奈诉至法院。
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高宝宝愿意偿还倪小雪材料款36608元,于2014年12月5日支付16608元,剩余2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中原集团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