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11-06 14:21:13 阅读量:
经审理查明,康某和杨某二人均是报社记者。2012年11月份,当时二人还未取得记者证,却以记者身份找到到信用社工作人员张某,称已掌握张某违规批准贷款的负面材料,以将进行新闻曝光相威胁,强行要求征订刊物,并以此为借口,向被害人张某强行索取了人民币9.76万元。
另查明:4月份,被告人杨某以记者身份多次威胁某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余某,称其正在采访调查余某长期不上班,且经营公司的情况,以不付钱就对余某进行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余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