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申请公示催告维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14 10:24:39 阅读量:

 

10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票据公示催告案件。一张价值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5次背书转让后,不慎遗失,经公示催告后,该院判决遗失票据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014年1月22日,安康市永兆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银行为长安银行安康分行,收款人为西安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5次背书转让给共荣(中山)合成树脂公司,之后,该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该汇票遗失。该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汉滨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立即向付款银行作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对外发布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该院提出申报,该院判决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申请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法官说法: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票据向货币一样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票据的金额小到数万元,大到上亿元,在国外和沿海发达地区被普遍应用在商业交往过程中,既方便交易又便宜权利维护,安康市汉滨区作为内陆欠发达城市,以前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票据案件不很常见,但是随着该区经济快速发展,此类案件也有上升趋势,因此法官提醒: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的出票人是安康市永兆商务有限公司,出票人确定的票据权利支付人为长安银行安康分行,因此当事人可以到汉滨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本案中并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利害关系人没有救济权利,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梁勇供稿)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