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10-08 15:52:35 阅读量:
原告段富强与被告老吴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房屋承建合同》,由段富强承包修建老吴家位于城关镇二里村的自建住房,双方并就房屋承建的相关事宜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段富强即为老吴修建房屋,房屋竣工后,老吴给段富强出具了14000元的工程款欠条,老吴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一直没有给付所欠工程款,多次催要后段富强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将老吴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4000元。通过法官的努力,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段富强在工程价款上作出了一定让步,老吴也表示积极支付工程款,并在当场一次性支付8000元完毕。至此,纠纷在寻找到被告七天之内就得以快速化解,获得群众的赞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