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8-31 12:27:16 阅读量:
《意见》确立了全省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机制,对院庭长办案的基本原则、办案数量、分案方式、审批签发流程、司法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切实履行审判职责,积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必须全程参与庭审(听证)、询问、调解、合议;院庭长办理案件应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并将院庭长办案情况纳入对其本人及所在法院、部门的工作考核。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不仅要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还要作为承办人亲自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院长承办和担任审判长参与办理案件每年不少于2件,副院长不少于5件。其中,院长亲自承办的案件不少于1件,副院长不少于2件。陕西高院、中院按上述标准制定办法确定本院院长、副院长的办案任务。各级法院庭长、副庭长的办案数量由各法院按工作任务自行确定,并根据审判工作变化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