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8-12 16:10:27 阅读量:
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司法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刑事犯罪和矛盾纠纷进行裁判,更要通过教育引导功能的发挥,从法治的高度对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引和矫正,提高社会整体的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教育引导功能的发挥,其价值作用要远远大于裁判案件本身。因为只有实现了从他律到自律,从强制约束、被动接受软性规范、自我完善,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良好的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在城镇化水平偏低的现实环境下,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基层基础的县域和乡村,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居于重要位置。可以说,县域和乡村治理体系是否完善,与社会整体良好秩序的形成息息相关,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否得到全面实现。然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公民素质普遍偏低的国情,导致许多县域和乡村尤其在西部及偏远地区,基层组织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是很高,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还很不完善。在基层自我纠纷预防和问题“消化过滤”机制缺失或者不完善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纠纷和非正常信访问题接连出现,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或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而且,许多问题在出现后的第一时间,没有得到很好地处理,小矛盾小问题升级演变为更为激烈的对抗冲突,甚至是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在这种形势下,我们的司法,就不应仅仅满足于案件办理,将自己定位为“办案工厂”,习惯于就案办案,而应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引导功能,利用熟悉法律的优势,把审判的触角延伸至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当中。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案数连年上升,且越来越难处理,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突出。所以说,“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机制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很好经验借鉴。相信在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努力下,通过充分发挥司法教育引导功能,提高群众法律素养,指导帮助基层组织提升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许多问题将不会出现,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就可以实现自我处理,因为无论是群众还是基层干部都懂得了并且学会了依法办事,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完善。那时法院的受案压力和党委、政府的信访压力将大大缓解,更为重要的,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有秩序,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也会早日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