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08-10 16:32:29 阅读量:
5月1日5时许,34岁的农民李忠良驾驶两轮摩托车,准备去往邻村给别人家干石匠活,在行至延川县高家湾村公路处时,将准备去对面马路上厕所的路人高某撞倒。李忠良赶紧将高某抱起,发现其耳朵流血,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忠良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忠良的家属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8.8万元,被害人家属书面表示对李忠良予以谅解。
经陕西省延川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忠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