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4-08-06 09:34:58 阅读量:
田成于1995年至1998年间在咸阳某公司招商部工作,期间因外出出差为公司垫付了3159.25元费用。2000年12月30日咸阳某公司将欠田成3159.25元的17张费用单据收回,同时向田成出具了3159.25元的收据一份,并承诺日后有钱再给。后因被告单位改制等原因,该公司拖欠田成欠款长达近20年未付。
2014年2月田成向渭城区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沙咸云考虑到该案欠款时间长久,且被告坚持认为田成诉讼时效已过等特殊情况,确定了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之后她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进行面对面调解,说服其支付欠款,在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并于次日将欠款送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