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8-05 16:55:05 阅读量:
作为依然坚守在审判工作岗位上的法官,如何理性看待去留?如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笔者以为,更多的是心理上的疏导、调适和辨识。心理学上有一个“前摄行为”,是指当人们面临潜在或者现实的困境时,能够自主地调整心态、积极地改变局面,提前予以应对。而非被动地接受、消极地等待和无端地埋怨。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一方面,在职的法官应该尊重别人的选择,因为人各有志,各人的价值观不尽相同,但只要这种选择符合基本的价值体系,其本身就并无过错,不能仅仅以自己的价值观去看待、评价甚至指责他人,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方面,其他法官辞职对在职法官会产生一种积极的心理激励行为。既然别人有了新的选择,除了尊重这种选择以外,就是激励自己勤勉有加、殚精竭虑、担当在前、不计得失,尽快在审判事业上有所建树,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价值上的突破和精神上的慰藉,这才是积极的选择,是心理激励所产生的正效应。同时,还应该看到,新的司法体制改革给大家带来的改革“红利”已为期不远,届时必将为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