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小议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21 09:12:28 阅读量:

当今社会自称“老板”的不多,被称为“老板”的却不少。不论是企业的老总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大都被下属或者同僚称之为“老板”。
“老板”一词《现代汉语》词条的解释为1、私营工商业的财产所有者;2、零售店的业主。
“老板”这个称呼是西方人的发明。“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是指企业决策和管理机构。17世纪初,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殖民主义者在纽约建立贸易站,起初荷兰人把领队的称“户主”、“监工”,以后又改称“监督徒弟的工人师傅”。只是这个名称叫起来不方便,于是有人提议干脆叫“上司”或“老板”。经过一番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叫“老板”。并且很快叫开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板”的称呼越传越广,最后传到了我国,一直流传至今。
不论从词条的解释或者“老板”称呼的演变来看,“老板”一词都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公权力的掌握者或者决策者都不应该享有“老板”这个称呼。
民营企业的所有者被称之为“老板”是当之无愧的,也符合词条的基本解释。它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自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自负盈亏,任何机关、个人无权干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老总被称之为“老板”,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尚有其合理的因素。因为成立企业的目的是逐利性。为了使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企业老板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职权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决定的。由于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老板代表的是国家或者控股企业,因此,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职。如果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老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称之为“老板”的,那是混淆了姓“公”和姓“私”的界限。“老板”是私有制的产物,是私有财产的所有人。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样是人民的公仆,代表人民赋予的公权利履行职责。下属或者同僚把他们的上司称之为“老板”,那是认识上的偏差,一旦认识有了偏差,就有可能诱导或者误导手中有一定公权利的公务员进行权利寻租,其后果是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背道而驰,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鲁迅先生说:自称是盗贼的不可防。把上司或者同僚称之为“老板”的正人君子,表面上是对有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的尊称,实际上暗藏玄机,被称呼着应当好好地防一防。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中,自称是“老板”的固然极少,但以为自己是“老板”的不乏其人。在古代,一些当官的,自以为自己是“老板”,广大人民群众是他奴役的工具、敛财的对象。“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而今天,当官的是“公仆”,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他要站在历史潮流的前列,发号召作动员,带领人民向新的目标前进。他为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人民公仆一旦认为自己是老板,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居功自傲,贪图享受,其结果“公仆”的成分越来越少,“老板”气越来越足,量的变化积累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倒退性的质变——这种情况是危险的,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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