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4-07-15 09:52:53 阅读量:
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好友牛某、芦某沿阎良区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曲湾商贸街北口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巡防队员李某、王某截停,三人未提供相关身份证件,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接受调查。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酒驾,遂移交交警大队处理。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醇浓度为205.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由于该案证据类型以言词证据为主,公诉人在庭审前与审判人员进行了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证人牛某、芦某等出庭作证,各自对案发经过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