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6-19 12:48:00 阅读量: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人“前腐后继”,到底是“前车之鉴”不够深刻,还是“前腐后继”不可逆转?
“前车之鉴”挡不住“前腐后继”,根子在制度设置不合理。一方面,交通领域多采用“政企合一”机制,在管理模式上集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交通部门集投资者与管理者于一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制衡缺失、高度集权。交通厅长作为“一把手”,对在其系统内部高度封闭的项目自然有绝对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交通系统各项监督制度流于表面,缺乏第三方监督机制,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一系列环节透明度不高,监督疲软。
“前车之鉴”挡不住“前腐后继”,症结在依法治权不到位。我国还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对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全面规范,同时对已有法律也存在执法不力的症结。我国招标投标法早在1999年就制定出台,但从实践效果看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前车之鉴”可以从个人内心约束、理念塑造和从政品行上发挥辅助性作用,但最关键的还是要重塑制度,达到欲贪而不得、想腐而不能的刚性效果,用制度之门关上“前腐后继”的不归路。